目前对于公积金是否属于强制缴的问题,很多HR朋友都有一些不确定,甚至部分朋友觉得公司有自行选择是否替员工缴公积金的权利,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不缴纳社保违法,不缴存公积金违法吗?公积金的补缴时效从哪一年哪一月?
公积金是否必须缴存?
我们都知道,公积金政策经常会有调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最新修订版:
绝大多数地区都是按照上面条例执行的,但是也有个别地区并不是强制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六条:
这里注意,在法律术语中,应当是必须的意思,可以是选择的意思。因此,新疆地区企业“可以”为职工缴纳公积金,也可以不缴纳,企业拥有自主选择权;而其他绝大多数地区都是必须缴存的,条例中的“应当”具有强约束力。
所以,绝大多数地区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存的。
不缴存公积金有何后果?
五险一金是员工的应享受的合法权益,不按规定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一经举报将会受到行政惩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近几年,已经有很多未给员工缴纳公积金的企业受到了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
下面是北京住房公积金的官网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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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愿承诺不缴存公积金,事后可以反悔吗?
劳动者能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存公积金,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吗?
不能。
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该条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为什么有的劳动者得到了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
但如果将此规定在规章制度中,则导致规章制度的内容违法,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符合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
举个例子帮助大家理解:
花某于2012 年 12 月 10 日进入河南某超市工作。
2016 年 6 月 1 日,花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权益应得到保护。公司未为花某缴纳住房公积金,直至花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才与花某达成协议并缴纳该费用,故花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遂判决公司支付花某经济补偿金 9087.33 元。
该案中,本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法要求经济补偿,但本案中因为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入职后一定期限或者一定条件下才给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结果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违法,员工以《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第 4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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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单位因公积金发生争议,为什么不能起诉?
因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在这里看一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侯某滨要求红梅集团补缴其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劳动者投诉补缴公积金是一年、三年时效吗?
时效可以追溯到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之日,即1999年4月3日。
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